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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同一品牌多家供应商响应,何时认定有效的谈判供应商?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秋菲 2024-12-06 18:48:2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计算机网络服务设备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2家供应商参与响应。经资格审查,12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满足谈判文件的资格要求。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其中有1家供应商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错误,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另有8家同一品牌供应商因谈判报价不是最低而未能进入评审。3家供应商进入评审,并进行最后报价。最终,C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引出

竞争性谈判,同一品牌多家供应商响应,何时认定有效的谈判供应商?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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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品牌如何认定的问题,早在2003年,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就予以了明确,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执行上述规定。那么,在具体操作环节,到底应当在哪个环节确定同一品牌中的一家供应商参加呢?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74号令)的有关规定,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程序为: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只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后续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报价(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进行报价评审,形成评审结果,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该程序规定并未明确同品牌供应商在哪个环节认定,但竞争性谈判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由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74号令中对此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参照87号令的规定执行,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做法可供选择:一种是在谈判开始前,根据首轮报价,相同品牌的供应商,报价最低的参与谈判;另一种是同品牌的合格供应商全部参与谈判,在谈判结束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具有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的同品牌供应商不具备推荐资格。为了提升效率、保证采购效果,建议采用第二种做法。因为首次报价最低的不一定最后报价最低,且不一定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变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多,能保证充分竞争,而且竞争也会在同品牌之间展开,能够响应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变化,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作者:李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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